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8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8483號債權人 黃冠嘉 上列債權人黃冠嘉因與債務人 陳宏嘉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黃冠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所提出之專任委託書影本所示,並未記載房屋及其設備之總價,是請提出本件房屋出售總價為950萬元之相關釋明文件,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