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4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423號聲請人古媋糴代理人 林世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和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7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
書記官賴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