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25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25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259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文卿 相對人即債務人 葉光洲 律師(即方武湖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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