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家救字第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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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家救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救字第20號聲請人 武秋香 代理人 陳葳菕 律師相對人 翁添興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離婚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文。
一、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訴請與相對人離婚等事件(即本院100年度婚字第244號),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並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1紙為證。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聲請訴訟救助獲准,有上開文件,在卷可稽。本院復查聲請人尚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
書記官薛淑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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