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9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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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9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98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琨琪選任辯護人熊家興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1622號、第139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琨琪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琨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嫌,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逃亡、勾串共犯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9年7月12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嗣經本院裁定自同年10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惟認已無勾串之虞,爰解除禁見在案。
二、茲本院以上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羈押原因現仍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12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靜芬
法官楊文廣法官劉敏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陳錫威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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