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88年度裁字第131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8年裁字第13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8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退休補償金


行政法院裁定八十八年度裁字第一三一號
原告甲○○被告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右當事人間因退休補償金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行政訴訟,須以經過合法之訴願及再訴願程序,為其前提要件,其未經過訴願、再訴願程序,遽行提起行政訴訟,自非法之所許,此觀行政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甚明。本件原告因退休補償金事件,具狀提起行政訴訟略謂:原告領一次退休金退休,靠退休金優惠存款利息維持生計,被告尅扣原告百分之八十五研究費,僅核發百分之十五補償金,請求被告賠償八十三萬一千三百二十二元等語。經向台北市政府及教育部函查結果,原告並未向台北市政府或教育部提起行政救濟,有教育部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台(八七)訴字第八七一二九二三六號、台北市政府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府教人字第八七○八五九○五○○號復本院函各乙份在可證,足見本件尚未經過合法之訴願及再訴願程序,揆諸首揭說明,其起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二月四日
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評事 陳石獅
評事 徐樹海 評事 彭鳳至 評事 黃合文 評事 林茂權 右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蘇金全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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