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25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2542號聲請人 韋葉春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93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1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怡雯┌──────────────────────────────┐│附表:99年度除字第254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1│50│├──┼────────────┼───────┼───┼──┤│002│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1│605│├──┼────────────┼───────┼───┼──┤│003│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67│├──┼────────────┼───────┼───┼──┤│004│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74│└──┴────────────┴───────┴───┴──┘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書記官鄭美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