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5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5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自由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邱政鋒 被告 林清華
陳志豪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泰誠
法官林瑋桓法官陳君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菁菁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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