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6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6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因竊盜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晴雯 被告 吳振富 上列被告吳振富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桂興
法官林晏如法官陳芃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鶯尹中華民國100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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