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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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9號聲請人即被告 李承翰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案聲請人即被告李承翰因本院100年度易字第72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受命法官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2年2月23日為羈押處分而執行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低收入戶,家庭成員即聲請人、聲請人之配偶及4名子女共6人,除聲請人外,均無工作及收入;聲請人之子女均在國小、幼稚園就讀,聲請人之長子李宜展現年9歲,為腦性麻痺肢體障礙患者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需聲請人及配偶長期更衣、餵食、梳洗、接送上下課,並於每週2、4下午6時至臺北市立中醫院接受復健;聲請人已無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76條規定之情形,爰依同法第110條之規定,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經查:
(一)本院審酌相關卷宗資料及聲請人之供述,認其涉犯詐欺取財罪,罪嫌重大;又聲請人未於101年10月31日審判期日到庭,並以電話向本院稱:伊搭該日早上8時30分復興航空班機,但臺北下大雨,班機沒有起飛,後來再補票均未補上云云(見本院101年10月31日電話紀錄,本院卷第189頁),惟該次班機確有準時起飛,且旅客訂位名單並無被告(見本院101年10月31日電話紀錄、馬公機場即時到站航班時刻表、松山機場當日到離即時班表,本院卷第190、192頁、第193頁背面),是聲請人所稱未能到庭之原因,顯非事實。嗣聲請人於102年2月23日經逮捕到案後,復改稱:伊101年10月31日早上因為接小孩,所以沒有趕上飛機,復興航空人員也告訴伊臺北下大雨飛機沒有起飛云云(見102年2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第229頁),顯係前後矛盾。綜其對未到庭之原因所為陳述,加以其因傳拘無著而遭通緝等情,顯見聲請人逃避刑事追訴之心態與行止,而有事實足認其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是本件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事由,非予羈押,甚難確保審判及執行之進行無虞。
(二)聲請人所陳家庭狀況等情,本院敬表同情,惟此非為羈押或交保之處分所應斟酌,經核無礙於前揭羈押之事由及其必要性,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定不得駁回具保聲請之情形。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陳順輝
法官蔡政佑法官孫健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
書記官劉竹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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