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3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315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催字第1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6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彬彬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書記官姜貴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