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七○號
原告丙○○被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裁定命原告於十四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原告於九十年十二月三日具狀稱本案件是被告犯刑事案件所以訴訟費用應由被告繳納,並不足以補正,亦此敘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心弘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吳金寶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