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351號原告 許嘉成 訴訟代理人施正賢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蔡紘宗 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以108年度司促字第21566號核發在案,惟被告蔡紘宗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1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7,1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書記官王杏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