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9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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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9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941號原告 陳文碩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 陳靜華 之繼承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具狀補正被繼承人 沈陳靜華 之繼承人、繼承情形查詢結果,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訴訟。
理由原告與被告沈陳靜華之繼承人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之訴事件,原告僅提出臺南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2661、26
62、2663建號建物之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未提出被繼承人沈陳靜華之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且沈陳靜華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是否成為沈陳靜華之繼承人等情並不明確,復關乎起訴對象當事人是否適格,是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14日內,具狀陳報沈陳靜華之繼承人、繼承情形查詢結果,若逾期不補正,即依法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葉淑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書記官許榮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