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48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4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四八九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九十年執更字第三九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判處有期徒刑二月,緩刑三年確定,然並未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而被告現已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裁定撤銷緩刑宣告,為此聲請裁定其得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經本院虎尾簡易庭判處有期徒刑二月,併科罰金新台幣一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緩刑三年,有本院八十九年虎簡字第八十二號判決在卷可稽。本院前開判決已經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檢察官再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五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葉明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善永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