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簡字第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7號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鉅元陳德川
  之繼承人、 陳吳蓮子 即陳德川之繼承人、 陳姿吟 即陳德川之
  繼承人、 陳慶華 即陳德川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2,541元,應繳
  裁判費2,3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1,82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4份,並說明本件有無合意管轄條款
  之適用。
 ㈢提出信用卡消費交易繳款明細表、利息起算日及利息計算依
  據,並注意核對有無「以利滾利(利息重複計算)」及利息
  起算日是否正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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