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獎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33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勝明 被上訴人即被告 品亨 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溫月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上訴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7年1月2日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書記官林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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