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785號債權人高雄榮民總醫院法定代理人 劉俊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緯華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自民國105年8月17日起請求利息之依據。(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條定有明文。)
二、債務人陳緯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