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0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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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0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045號原告 吳星樺 訴訟代理人 林宗翰 律師被告至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 戴嘉志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書記官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