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04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0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045號原告 吳星樺 訴訟代理人 林宗翰 律師被告至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 戴嘉志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書記官王曉雁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