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獎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33號原告 張勝明 訴訟代理人 蔡千卉 律師複代理人 蕭宇凱 律師被告 品亨 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溫月女 訴訟代理人 林嘉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兩造有和解共識,經原告聲請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
書記官林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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