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18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8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八二一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黃雅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韻如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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