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破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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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破字第8號聲請人 陳威盛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威盛破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依本法所規定和解或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除另有規定外,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宣告之,破產法第1條第1項、第57條、第5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重威有限公司(下稱重威公司)負責人,除以個人名義借貸資金外,尚擔任訴外人德翫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德翫公司)、號子青旅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號子公司)及大姊 陳靜瑩 向銀行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致聲請人負有債務高達新臺幣(下同)2362萬7000元,聲請人僅有現金30萬9000元、2部機車、存款、持有號子公司股權、重威公司出資額之財產及任職於第三人慧○開發顧問有限公司之每月薪資2萬4000元可得構成破產財團,資產價值僅35萬4260元,負債明顯大於資產甚多,顯不足清償所負債務,而有宣告破產之必要。爰依破產法之規定,聲請宣告聲請人破產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資產總額為35萬4260元、如附表二所示之負債總額為2362萬7000元等事實,有如附表一、附表二證據欄所示之事證可查,是聲請人主張其資力不足清償全部債務,足堪採信。準此,聲請人具資產不足清償債務之破產原因,且其債權人為2人以上,且無稅捐等優先債權存在,而其資產尚足組成破產財團、支應破產財團費用,具有破產實益,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其破產,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郭思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6月4日
書記官程美儒附表一:聲請人資產編號財產名稱價值或金額(新臺幣)說明證據(本院卷)1現金30萬9000元聲請人自行保管中第27頁2機車2部1萬8000元車牌號碼00-00號、728-HTH號第33頁、第39至41頁3股權0持有號子公司股份數88萬4000股,惟因號子公司109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所示權益總額為負數,故股權應已無價值。第43頁4出資額0重威公司原始出資額55萬元,惟依重威公司105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所示權益總額為89萬4550元,參酌資產項目中有500萬元的長期投資資產,該筆係投資號子公司,而號子公司之股東權益已為負數,故重威公司對號子公司之投資應已無價值,則重威公司之資產既多為長期投資,該長期投資既無價值,則聲請人對重威公司之出資額應亦已無價值。第45頁5存款3260元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戶存款。第47至77頁6每月薪資2萬4000元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第111頁總額35萬4260元附表二:聲請人債務編號債權人名稱發生原因說明債權額(新臺幣)證據(本院卷)1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銀行借款338萬元第81至第94頁、第113頁連帶保證債務主債務人陳靜瑩目前業已向法院聲請破產(本院110年度破字第7號)、催告通知函。329萬8000元2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連帶保證債務主債務人德翫公司之資產已不足清償債務,公司嚴重虧損,有該公司資產負債表可稽。200萬元第81至第94頁主債務人號子公司之資產已不足清償債務,公司嚴重虧損,有該公司資產負債表可稽。1000萬元450萬元3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證債務44萬9000元第81至第103頁總計2362萬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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