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勞補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10號原告 黃明德
蔡典學 李懿真 顏主全 簡泊源 楊耀昌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玉燕 律師原告 吳逸凡 訴訟代理人 洪千琪 律師
蔡玉燕律師原告與被告億機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係屬普通共同訴訟,各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故應各別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徵收裁判費,經核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應徵裁判費各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扣除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三分之二金額各如附表「暫免徵收」欄所示,應分別繳納如附表「應補繳裁判費」欄所示金額。又原告黃明德、蔡典學、李懿真、顏主全、簡泊源、楊耀昌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0年度救字第9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
勞動法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
書記官葉明德附表:(幣別:新臺幣)┌──┬───┬─────┬────┬─────┬──────┬───┐│編號│原告│請求給付積│請求提撥│應徵裁判費│暫免徵收(小│應補繳││││欠薪資、資│勞退金││數點以下四捨│裁判費││││遺費│││五入)││├──┼───┼─────┼────┼─────┼──────┼───┤│1│黃明德│167,936元│12,528元│1,990元│1,327元│663元│├──┼───┼─────┼────┼─────┼──────┼───┤│2│蔡典學│124,845元│11,988元│1,440元│960元│480元│├──┼───┼─────┼────┼─────┼──────┼───┤│3│李懿真│72,519元│10,908元│1,000元│667元│333元│├──┼───┼─────┼────┼─────┼──────┼───┤│4│顏主全│90,000元│5,496元│1,000元│667元│333元│├──┼───┼─────┼────┼─────┼──────┼───┤│5│簡泊源│61,789元│5,268元│1,000元│667元│333元│├──┼───┼─────┼────┼─────┼──────┼───┤│6│楊耀昌│118,177元│7,992元│1,330元│887元│333元│├──┼───┼─────┼────┼─────┼──────┼───┤│7│吳逸凡│120,000元│13,740元│1,440元│960元│4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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