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字第751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97年度毒偵字第8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台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零捌捌公克)沒收銷
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之前科、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補充如下:被告多次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仍不知悔改,應予從重量處。
又扣案之第2級毒品,應依法沒收銷燬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
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
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馮衍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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