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26號債權人有限責任竹南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依督促程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內記事欄位請勿省略)。
二、聲請狀之事實及理由欄所載債務人甲○○之借款日期有欠明確,請予敘明。
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毓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得新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