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31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澎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所載,與附表編號二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肆月,褫奪公權捌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2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4年,褫奪公權8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二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原判決諭知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內,仍應依原判決執行之,附此敘明。
二、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1條、第12條、第14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8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黃苙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書記官郭育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