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37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刑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86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1月15日犯竊盜罪(刑法第32
0條第1項),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850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658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且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
書記官王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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