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抗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抗字第18號抗告人甲○○
之2號上列抗告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對於中華民國97年
9月3日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6號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依序補正及釋明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釋明之事項
一、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協商成立後,至聲請更生日止,已清償之各期金額及證明,並註明自何時起未能清償(即毀諾)及其具體原因,並檢附清償證明文件,及再詳細敘明於協商成立後,所發生不可歸責於己致不能履行之具體原因。
二、請任職之公司出具97年1月迄今之薪資證明文件、華南商業銀行苗栗分行之完整存摺內頁。
三、提出坐落苗栗縣○○鄉○○○段277之5地號土地謄本。
四、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所出具完整之PLR1、PLR2報表。
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
民事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
書記官葉燕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