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9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大松土木工業又限公司間請求依督促程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應提出債務人大松土木工業又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聲請人核對聲請狀所載債務人大松土木工業又限公司有無誤寫,如與其公司變更登記表不符,請具狀更正。
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毓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得新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