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苗簡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苗簡字第三五三號
原告甲000000
0、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安升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拾肆萬零叁佰肆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折合新台幣貳仟肆佰零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叁佰陸拾壹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B法官邱光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籃營昌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