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201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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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IGNESJOS
訴訟代理人 謝幸伶 律師
劉彥詮 律師
被 告 彩成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慧玲
被 告 鍾咨蕾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宗 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2月14日所宣
示之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JGNESJOSSIEBARNUEVO」之記載,應更正為
「IGNESJOSSIEBARNUEVO」。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之當事人欄之記載,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
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熊志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春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