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簡字第16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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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1694號
原告 林玉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典東 、 莊麗卿 、 忠興 、 白英時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前揭起訴必備之程式,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3年7月8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3年7月22日送達予原告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