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簡字第169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1694號

原告 林玉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典東莊麗卿忠興白英時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前揭起訴必備之程式,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3年7月8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3年7月22日送達予原告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