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小字第36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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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3678號

原告 詹惠勻

上列當事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並具狀補正被告「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姓名、地址暨提出被告戶籍謄本,逾期未補正(繳)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規定;前開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準用之,復為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又原告以「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為被告,惟未提出被告姓名年籍資料及送達住址,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依原告請求函查中國信託銀行該帳戶基本資料,然原告未依通知繳交查詢費用,致本院無從特定當事人,原告起訴程式有所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並補正被告「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姓名、住居所並檢附其戶籍謄本,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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