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9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88年度訴字第912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九一二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二十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七月二十四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而上訴人延至九十五年七月二十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四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曹宗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95年8月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