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9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94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叁萬壹仟柒佰柒拾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捌仟柒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愈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
書記官高楚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