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8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875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叁拾肆萬柒仟肆佰陸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仟陸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彬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
書記官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