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9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912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辜飛瀚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布洛克兄弟國際有限公司、 吳偉弘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利息起算日(究,自本件支付命送達翌日,抑或自99年
7月14日)。
二、提出清晰支票背面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到院。
三、查吳偉弘是相對人還是法定代理人,若是相對人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請求之原因事實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到院。
四、陳明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