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84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宗翰 訴訟代理人 李子龍 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志弘
臺東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黃健庭 訴訟代理人 蘇美珠
陳雅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原告李宗翰對於本院民國104年5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6,98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5,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盧怡秀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
書記官陳美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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