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8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8317號聲請人 王承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建德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提示日(票據號碼為534185)。
二、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8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8317號聲請人 王承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建德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提示日(票據號碼為534185)。
二、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