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6年度員補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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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員補字第172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琮禧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黃琮禧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戶籍謄本(
  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三、記載完備之起訴狀及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 陳正禧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彭月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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