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侵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侵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侵附民字第9號原告甲女(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兼法定代理人乙女(即甲女之母)(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丙男(即甲女之父)(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上三人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秀梅 律師被告A男(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上列被告因102年度侵訴字第184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劉麗瑛
法官林士傑法官戴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秀如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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