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9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965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淑華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冠瑀 、 陳明賢 、 葉明慈 、 詹鈞傑 因102年度訴字第296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43,2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582元,因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惠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
書記官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