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交訴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交訴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訴字第23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劭恩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案件,本院於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六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二、部分關於緩刑宣告之期間,更正為「三年」。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二、部分,關於緩刑宣告之期間原記載為「二年」,顯係誤載,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劉敏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玲君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