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01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0140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高 嘉隆 債務人 高瑞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零肆佰伍拾壹元及新臺幣貳萬零柒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 高嘉隆 於就讀高英工商、正修科技大學時,邀同高瑞文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債務人於民國101年12月04日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自民國103年01月04日即未付本息,依借據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本息,迄今尚結欠本金71,231元(利息、違約金另計),屢經催討,均未予照辦。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2014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高瑞文、高│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2.83%│││50451│嘉隆│2月04日起│││││元│││││├──┼───┼─────┼──────┼──────┼───────┤│002│新臺幣│高瑞文、高│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2.83%│││20780│嘉隆│2月04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高瑞文、高│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0451│嘉隆│1月05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高瑞文、高│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0780│嘉隆│1月05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