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5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五一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四二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九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是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甘大空~B法官賴秀蘭~B法官陳琪媛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B書記官蕭琪男~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五一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蔡啟芳 │富邦商業銀行嘉義分│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貳拾萬元│0000000│││││行│││││├─┼─────────┼─────────┼───────────┼────────┼────────┼──┤│2│蔡啟芳│誠泰商業銀行嘉義分│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貳拾萬元│PA00二五二五│││││行│││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