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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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撤銷逾期催收呆帳之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12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桃園分行間請求撤銷逾期催收呆帳之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本件依其起訴狀所載似認其因被告之催收貸款行為而侵害其信用人格權而請求撤銷紀錄,故認本件應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3,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被告之正確名稱及法定代理人為何,起訴狀未載明確,依同法第121條第1巷之規定,亦應於上開同一期間補正,逾期未補,併同駁回。
中華民國94年5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5月24日
書記官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