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7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727號聲請人杏福源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南杏 代理人 吳金棟 律師相對人榮進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錦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以94年度裁全字第
119號民事假扣押裁定,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執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之規定,向法院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等語。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相對人已於民國94年1月28日遞狀對聲請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聲請人異議而視為起訴,目前該案繫屬於本院中壢簡易庭(齊股)一情,業經本院查詢屬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2紙及相對人之支付命令聲請狀影本1份等在卷為憑。揆諸首揭說明,本件假扣押事件,既經相對人提起訴訟,並無聲請人所指之本案尚未繫屬之情形,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玉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5月24日
書記官劉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