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豐簡上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豐簡上字第八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王國棟
法官李悌愷法官楊真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