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17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峻毅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字第4441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所為刑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均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刑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之罪名應更正為「傷害」。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判決,如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準用之。刑事裁定如有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者,基於同一法理,亦應為相同之解釋(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97號裁定理由參照)。查,本院民國103年11月28日103年度聲字第1170號刑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之罪名均誤寫為「竊盜」,然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爰更正如主文。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康敏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書記官蕭惟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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