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6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64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5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甲○○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賴恭利法官何秀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郭振祥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4月併科罰金新│有期徒刑8月(已發監)│有期徒刑6月(已發監)│││台幣50000元(已發監)│││├──────────┼────────────┼────────────┼────────────┤│犯罪日期│96.2.7~96.3.3│97.05.30│97.06.04││││││├──────────┼────────────┼────────────┼────────────┤│偵查(自訴)機關│雲林地檢96年度偵字第3227│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號│14369號│14369號││││││├─┬────────┼────────────┼────────────┼────────────┤│最│法院│南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實│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409號│98年度上易字第648號│98年度上易字第648號││審││││││├────────┼────────────┼────────────┼────────────┤││判決日期│97.06.25│98.07.23│98.07.23│││││││├─┼────────┼────────────┼────────────┼────────────┤│確│法院│南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決│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409號│98年度上易字第648號│98年度上易字第648號││││││││├────────┼────────────┼────────────┼────────────┤││判決確定日期│98.10.13│98.07.23│98.07.23││││(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否│否│是││件│││││││││├──────────┼────────────┼────────────┼────────────┤│是否為併罰之數罪│是│是│是│││││││││││├──────────┼────────────┼────────────┼────────────┤│備註│雲林地檢98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2222號│10687號(編號2-10定為有期│10687號(編號2-10定為有期││││徒刑1年8月)│徒刑1年8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已發監)│有期徒刑5月(已發監)│有期徒刑6月(已發監)││││││├──────────┼────────────┼────────────┼────────────┤│犯罪日期│97.06.05│97.06.09│97.06.09││││││├──────────┼────────────┼────────────┼────────────┤│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4369號│14369號│14369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實│案號│98年度上易字第648號│98年度上易字第648號│98年度上易字第648號││審││││││├────────┼────────────┼────────────┼────────────┤││判決日期│98.07.23│98.07.23│98.07.23│││││││├─┼────────┼────────────┼────────────┼────────────┤│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決│案號│98年度上易字第648號│98年度上易字第648號│98年度上易字第648號││││││││├────────┼────────────┼────────────┼────────────┤││判決確定日期│98.07.23│98.07.23│98.07.2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是│是│是││件│││││││││├──────────┼────────────┼────────────┼────────────┤│是否為併罰之數罪│是│是│是│││││││││││├──────────┼────────────┼────────────┼────────────┤│備註│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10687號(編號2-10定為有期│10687號(編號2-10定為有期│10687號(編號2-10定為有期│││徒刑1年8月)│徒刑1年8月)│徒刑1年8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已發監)│有期徒刑6月(已發監)│有期徒刑6月(已發監)││││││├──────────┼────────────┼────────────┼────────────┤│犯罪日期│97.06.09│97.06.10│97.06.11││││││├──────────┼────────────┼────────────┼────────────┤│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4369號│14369號│14369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實│案號│98年度上易字第648號│98年度上易字第648號│98年度上易字第648號││審││││││├────────┼────────────┼────────────┼────────────┤││判決日期│98.07.23│98.07.23│98.07.23│││││││├─┼────────┼────────────┼────────────┼────────────┤│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決│案號│98年度上易字第648號│98年度上易字第648號│98年度上易字第648號││││││││├────────┼────────────┼────────────┼────────────┤││判決確定日期│98.07.23│98.07.23│98.07.2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是│是│是││件│││││││││├──────────┼────────────┼────────────┼────────────┤│是否為併罰之數罪│是│是│是│││││││││││├──────────┼────────────┼────────────┼────────────┤│備註│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10687號(編號2-10定為有期│10687號(編號2-10定為有期│10687號(編號2-10定為有期│││徒刑1年8月)│徒刑1年8月)│徒刑1年8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0│││├──────────┼────────────┼────────────┼────────────┤│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已發監)││││││││├──────────┼────────────┼────────────┼────────────┤│犯罪日期│97.06.11││││││││├──────────┼────────────┼────────────┼────────────┤│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4369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實│案號│98年度上易字第648號││││審││││││├────────┼────────────┼────────────┼────────────┤││判決日期│98.07.23│││││││││├─┼────────┼────────────┼────────────┼────────────┤│確│法院│中高分院││││定││││││判├────────┼────────────┼────────────┼────────────┤│決│案號│98年度上易字第648號││││││││││├────────┼────────────┼────────────┼────────────┤││判決確定日期│98.07.2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是││││件│││││││││├──────────┼────────────┼────────────┼────────────┤│是否為併罰之數罪│是│││││││││││││├──────────┼────────────┼────────────┼────────────┤│備註│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10687號(編號2-10定為有期│││││徒刑1年8月)││││││││││││││││││└──────────┴────────────┴────────────┴────────────┘